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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某站在被告席上。 黃雲峰/攝
  ■溫都記者 黃雲峰
  給戒毒人員看看病、做做體檢工作的醫師“神通廣大”,只需他指點一下“迷津”,戒毒人員便有機會逃避強制戒毒。他堪稱戒毒所里的“內鬼”,在收受11萬多元財物後,他站在了被告席上。
  昨天,原浙江省十里坪勞動教養管理所(現為浙江省十里坪強制隔離戒毒所,位於衢州市龍游縣)醫生吳某受賄案在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。鹿城法院聯合鹿城區紀委,組織鹿城區衛生系統工作人員、溫州大學後勤中心幹部、鹿城區政協委員100餘人旁聽此案審理,接受廉政警示教育。
  吸毒人員突然“患”上精神病,被退回溫州
  吳某,浙江龍游人,今年41歲,黨校本科畢業,原系浙江省十里坪勞動教養管理所醫師,主任科員,主要職責是負責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臨床治療工作、做好新入所人員體檢工作。
  吳醫生業務水平不俗,對哪些情況不能被收容戒毒瞭然於胸。比如:根據浙江省公安廳、司法廳的有關規定,對於患有精神疾病、三期高血壓的吸毒人員不得收容。可是,他卻將這專業優勢用錯了地方。
  溫州籍的黃某、周某是吸毒人員,2012年被送至十里坪勞教所接受強制戒毒。然而,送到該所時,兩人忽然分別患上了“精神病”、“三期高血壓”。最後,他們因“患有重大疾病不得收容”而被該所退回至溫州。
  經查實,這“離奇”的兩起退收吸毒人員事件背後,均有“內行人”在指點迷津。這“內行人”便是吳某。
  據公訴機關指控,2012年9月,黃某、周某的家人通過他人介紹找到吳某,吳某利用其任勞教所醫生的職務便利,為黃某、周某的被退回提供幫助。吳某收受黃某妻子陳某送的5萬元現金、10條軟中華香煙和海鮮,收受周某家人王某送的5萬元現金、10條軟中華香煙和10袋鴨舌。
  2012年10月16日,周某因“患有”精神分裂症被十里坪強制戒毒所退回溫州。2013年2月27日,黃某因“患有”三期高血壓被十里坪強制戒毒所退回溫州。
  為戒毒者安排“看廁所”,收受1萬元“感謝費”
  除了以上指控的犯罪行為外,在接受調查時,吳某還交代了另外的犯罪事實。
  公訴機關指控,2009年,吳某在十里坪勞教所擔任醫生期間,利用其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,受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金某的請托,通過同事使金某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受到照顧。2011年春節期間,吳某在浙江省龍游國際飯店收受金某送的1萬元“感謝費”。
  “我和他(金某)1996年的時候就認識了,平時(在勞教所強制戒毒期間)給他買點生活必需品,找同事給他安排了看廁所的活。”吳某說,“看廁所”比較輕鬆,又不會牽涉到安全生產責任事故,金某因此可以“加分”,表現良好,被提前釋放。
  今年5月22日,吳某家人替吳某向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退出贓款5萬元。
  公訴機關認為,吳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其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,其行為已觸犯刑律,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  針對吳某的犯罪事實,公訴人向法庭給出量刑建議:應判處吳某有期徒刑10年至11年。
  庭審中,吳某的辯護律師對吳某作了辯護。律師認為,吳某利用了勞教所監管制度的漏洞,給了強制戒毒人員一些建議,並沒有實施職務行為為當事人提供便利,他的行為雖然損害了國家公務人員的廉潔性,但沒有妨礙國家機關正常職能的履行。另外,吳某認罪態度較好,具有從輕處罰情節。同時,他還有檢舉立功表現。因此,對吳某的量刑應該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下。
  利用規定的“空洞”
  幫戒毒人員逃避收容
  昨天庭審中,公訴人、法官及律師就此案一些細節對吳某進行了訊問。
  問:你怎麼認識黃某、周某的家人?
  吳:他們都是朋友介紹的。
  問:你做了什麼?
  吳:他們咨詢什麼情況下可以不被收容戒毒,我就指點了一下。我是勞教所全科醫生,對於強制收容戒毒的相關規定非常熟悉。根據公安廳、司法廳的相關規定,對於患有精神病、三期高血壓的吸毒人員可以拒絕收容。
  問:對於可能患有這些疾病的吸毒人員,是怎麼處理的?
  吳:關於精神病患者可拒絕收容的規定很“空洞”,沒有具體標準。我們勞教所不具有鑒定精神病的資質,只要吸毒人員在收容時口頭說自己患有精神病,吸毒人員便可被退回,不予收容。根據流程,被我們勞教所退回的吸毒人員患有不得收容的重大疾病的,必須經過省級醫院檢查鑒定,確實符合條件的,被退回社區戒毒。相對而言,社區戒毒的吸毒人員就可以獲得人身自由。
  問:經你“指點”後,“效果”怎麼樣?
  吳:一般經過我指點的,他們都百分之百被退回。一開始我是幫朋友的忙,沒有想通過出主意來收錢。黃某、周某的家人找了我兩次,我推脫不掉就收下了“好處”。
  問:你有沒有為黃某、周某退回溫州提供便利?
  吳:沒有。我只告訴他們怎麼做,就說如果患有精神疾病或三期高血壓,就可以被退回。
  問:黃某、周某被退回溫州後,有什麼好處?
  吳:退回溫州後,他們就可以在溫州“操作”,如果關係好的話,就可以不用強制戒毒。
  問:你收受財物,你認為屬於什麼性質?
  吳:受賄。
  庭審後,吳某還說了一番話。他說:“社會上這種現象(指受賄)太多了,我見得多了也麻木了,被抓到是我倒霉。好好的家因為我這個事就散了,我只想早點出來,還有機會向父母盡孝。現在我只希望法院早點判下來,這樣就可以早點回家。無論法院怎麼判,我都會服判。”
  昨天,鹿城法院就此案未作當庭宣判。
(編輯:SN06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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