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標題:最高法發佈司法解釋 遏制網絡侵權行為
  國際在線消息(記者 吳倩):近年來,中國互聯網行業全面發展,在深刻影響社會生產、生活方式的同時,也帶來一系列法律問題。為切實保障公民姓名權、名譽權、肖像權、隱私權等人身權益,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司法解釋,明確網絡用戶、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認定因素,遏制網絡侵權行為。該司法解釋將於10日起施行。
  從法院以往的司法實踐來看,發佈侵權信息的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往往具備技術優勢,利用網絡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違法成本很低,而被侵權人的維權成本卻很高。針對這一現實狀況,新出台的司法解釋合理確定管轄法院和訴訟程序,加大對被侵權人的司法保護力度。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:“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,由侵權行為地,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、被侵權人住所地,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。允許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。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,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財產損失。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,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。”
  根據2010年施行的《侵權責任法》,網絡服務提供者“知道”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,未採取必要措施的,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。對此,司法解釋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“知道”侵權的認定問題,是否對侵權網絡信息進行推薦、編輯、整理,所提供服務的性質、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,該網絡信息的社會影響程度或者一定時間內的瀏覽量,等等,這些都是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綜合考慮的因素。之所以做出如此細化的規定,孫軍工指出:“如果司法裁判中認定的標準過嚴,會造成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過重,可能會使網絡服務提供者自我審查過嚴,經營負擔加大,進而影響合法信息的自由傳播,不利於互聯網的發展。如果司法裁判中的標準過寬,則會導致網絡服務提供者怠於履行必要的註意義務,放縱甚至主動實施侵權行為。司法解釋在兼顧兩者的前提下作出明確規定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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